控方經考慮辯方陳述後撤回兩項毒品控罪,改為檢控被告處理犯罪得益及不依期歸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文傑
2025年7月4日
經考慮辯方陳述後,控方撤回 (i)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及 (ii) 販運危險藥物 兩項控罪,並申請修訂公訴書改為讓被告就 (iii) 不依期歸柙及 (iv) 處理犯罪得益 (共港幣190萬元) 承認控罪。
在2011年,警方在一個公共屋邨進行拘捕行動,並在一個單位內發現數名青年人 (包括男童A及女童B) 正在包裝毒品。在拘捕他們時,男童A最初說是女童B叫他販毒的,女童B則說是男童A叫她這樣做。經進一步調查,男童A說一名叫 "肥文" 的男子指示他包裝毒品,並將售賣毒品的得益存入一個匯豐銀行戶口內。警方舉行了一次列隊認人手續,男童A說被告有 "七、八成似" 肥文;女童B則說她已經認不出較她販毒的人的樣貌。被告被控 (i)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及 (ii) 販運危險藥物。法庭批准他保釋外出,並安排了2012年3月在原訟庭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被告棄保潛逃。被告最終於2024年被捕。
辯方向控方致函表示針對被告牽涉反毒計畫的證據薄弱。辯方憑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6條在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席前申請釋放 ("該釋放申請")。雖然該釋放申請被駁回,控方最終同意讓被告承認兩項新增控罪,即 (iii) 不依期歸柙 及 (iv) 處理港幣190萬元的犯罪得益,以換取針對 (i) 及 (ii) 不提證供起訴。
原訟庭法官陳慶偉針對 (iii) 採納9個月的量刑起點,針對 (iv) 則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法庭被說服縱然被告潛逃近12年,兩項控罪均給予被告足額1/3的刑期折扣。被告最終兩項控罪 (iii) 及 (iv) 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共判囚2.5年。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在該釋放申請、與控方進行磋商及求情聆訊中代表被告。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中,被轉介到高等法院原訟庭在陪審團席前受審的被告有權在法官面前進行申請 (即該釋放申請),指文件中所披露的證據,並不足以就他所被控告的罪行構成表面證據,並要求法庭將他立刻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