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指出控方證人 完全不可靠後裁定被告依賴娼妓賣淫維生罪名不成立並判給訟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豐**

2025年6月30日 

裁判官林子康指控方證人完全不可考,並裁定被告依賴娼妓賣淫維生罪名不成立,並命令控方支付辯方訟費。

三名臥底探員 (PW1-PW3)被指派光顧一所酒吧。控方案情指警員到達後被一名 "女經理" 接待,被帶到附近的另一所酒吧,並問他們是否要 "出街女"。控方證據指這名 "女經理" 之後與警員們談論這些女士的價錢、是否可以出街及她們的國籍。行動第二天,其中兩名警員各自帶同一名女士到附近的酒店房間後便曝光。控方案情指這名 "女經理" 就是被告。

在裁定被告無罪後時,裁判官林子康指出法庭 "毫不猶疑地認為控方案情無法令人滿意"。法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據充滿明顯的矛盾,而且證人無法為這些矛盾提供合理的解釋。這些矛盾包括: (i) PW1證據中提供了一個極為奇怪的補錄文件方式 (即將行動細節抄在一張白紙上,之後稍後要取得一本新的記事冊,在較後階段將這些事情再抄回記事冊上),而這個補錄的方式是首次在法庭提出,且PW2/PW3都不是這樣做的;(ii) 所有PW (出奇地) 說事件發生在一所叫 "A3" 的房間內,但事實上酒吧內根本沒有這間房;(iii) PW2及PW3的記事冊和證人陳述書完全一樣 (包括標點符號、一些獨特的形容詞、錯別字等) 但二人均極力否認有參考過對方的紀錄;(iv) 雖然行動中曾飲用大量的威士忌酒精,所有證人都沒有在他們的記事冊及/或證人陳述書中提及酒精的濃度及他們飲用了多少酒精,並試圖表示他們的記憶沒有受酒精影響。

裁判官認為證人的證據 "匪夷所思"、"編造不實謊言試圖掩飾"、"完全大話連篇"、"侮辱法庭上所有人的智慧"。法庭認為全案關鍵取決於法庭能否依賴證人的證據。基於這些理由,法庭毫不猶豫地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脫罪後,法庭進一步頒令控方支付辯方的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代表被告。審訊歷時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