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庭在控方同意被告公司遭剝奪公平審訊後裁定不服定罪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港消新基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5年7月24日
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在控方同意被告公司遭剝奪公平審訊後,裁定被告公司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上訴人公司 (A1) 面對一項傳票控罪,指它沒有在僱員的僱傭合約終止時支付工資。A1的董事 (即A2) 亦面對一項傳票控罪,指她身為A2的董事沒有確保僱員在合約終止時指令A1支付工資。其中一項的上訴理據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審訊期間讓上訴人獲得公平審訊。例如: 原審裁判官沒有讓上訴人申請審訊錄音或謄本讓它們聘用新的法律代表。控方在閱讀上訴方的陳述後,公允地同意上訴應該得直。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後,同意上訴應該得直,並下令撤銷定罪。
蘇信恩大律師在不服定罪上訴中代表第一上訴人。上訴的判案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70691&currpag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