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因控方延誤及特許情況准許承認處理港幣140萬元犯罪得益的被告的監禁刑期緩刑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
2025年7月31日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因控方延誤及特殊情況判承認處理港幣140萬元犯罪得益的30歲被告監禁12個月,緩刑2年。
2018年12月,投訴人 (PW) 在無法向高利貸還款後被人恐嚇。PW報警求助。PW表示接到一通電話,問他是否需要借貸。他表示希望借錢,高利貸要求他提供住址、身分證、及父母的姓名才能借款。高利貸也提供了一個指定戶口讓他還款。警方調查得知該指定戶口的持有人正是被告。經拘捕後,被告在錄影會面表示他的經歷與PW類似。他接到一通電話,問他是否需要借錢。他與PW一樣也表示希望借錢。高利貸也向被告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更要求他開設一個銀行戶口,並將他的銀行提款卡及密碼抵押給高利貸。被告在收到銀行結單後發現有可疑的交易,在驚慌下被告到銀行取消該戶口。被告被捕後由警方批准保釋了約6個月,之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2025年 (即約6年後),警方致電被告,將他重新拘捕,並將他落案起訴。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為被告索取了一份背景報告。在聽取了控方及辯方的全面陳詞後,裁判官同意本案存有特別的情況。本案的案情不但與常見典型的處理犯罪得益案件案情有別,控方更出現了延誤檢控的情況。被告在被無條件釋放後也有合理的期望認為案件已經告一段落。多年內,被告一直都維持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的財政狀況已有改善,重犯的機會低。被告也已經建立了自己穩定的事業,更準備結婚組織家庭。法庭認為更新是一個判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雖然處理犯罪得益的控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的方式處理,法庭被案例及辯方的陳詞說服本案可以將監禁刑期緩刑執行。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何睿銘大律師共同在答辯及求情聆訊中代表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