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裁定一名中學老師猥褻侵犯控罪無須答辯及普通襲擊控罪僅得表面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PCP

2023年5月18日

暫委裁判官陳曉明裁定一名中學老師猥褻侵犯控罪無須答辯及普通襲擊控罪僅得表面證據。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聖誕假期邀請一名女性學生到他家中。當二人準備離開時,被告將頭挨向投訴人。投訴人意會被告打算親吻她的面頰,於是將被告推開。

被告被控普通襲擊,並於一名裁判官席前受審(“裁判官甲”)。正當投訴人開始作供,裁判官甲向控方表示 (1) 他認為正確的控罪應為普通襲擊;及 (2) 屏蔽投訴人的屏幕應該同時遮蔽被告及公眾。在作出以上觀察後,裁判官甲認為自己已經進入了格鬥場,並自行避席 ("第一次審訊")。

案件其後排期在暫委裁判官陳曉明席前審訊,法庭拒絕控方申請將屏蔽投訴人的屏幕屏蔽被告。法庭認為控方缺乏基礎作出申請 ("屏幕申請")。法庭認為被告針對猥褻侵犯控罪無須大便,因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性或猥褻的意圖,牽涉的行為也非本質上猥褻。在考慮了被告與投訴人間的Instagram對話後,法庭裁定投訴人顯然作供時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再者,投訴人作供時也承認自己可能向被告發放了 "錯誤訊息",認為兩人可發展進一步的關係。顧及了所有證據,法庭裁定針對被高的普通襲擊控罪僅得表面證據,並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認同辯方的觀察,指控方不應該作出 "屏幕申請",也不應該將控罪更改為猥褻侵犯。考慮了所有情況後,法庭判令控方向辯方支付 (i) 因擱置第一次審訊所衍生的訟費;及 (2) 辯方反對 "屏幕申請" 的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在第一次審訊及其後的審訊中,以獨任大律師身份代表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