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因聲音辨認證據不可靠裁定被告傷人罪名不成立並判給訟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維平

2023年10月31日

裁判官曾慶東裁定被告嚴重傷害他的妻子罪名不成立,並判給訟費。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控嚴重傷害他的妻子 ("投訴人")。控方沒有傳召投訴人出庭作供。控方案情指被告打電話給一名投訴人的親戚 ("PW2"),並說他自己 "同老婆打交,打到佢嘔血"("該電話通訊")PW1 警員為被告的手提電話通訊紀錄拍攝了一張照片("該照片")辯方爭議該電話通訊及該照片的可呈堂性。

裁判官裁定該照片不可呈堂。根據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9,警方須於搜尋電話通訊紀錄前申請搜查令。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警員必須作出足夠的書面紀錄,並於合理可行的時間內儘快紀錄搜查的目的及範圍。針對該電話通訊,雖然裁判官裁定可以呈堂,裁判官不批准PW2辨認該通電話通訊內的說話者的身份。調查過程中,控方從來沒有邀請PW2 及/或被告進行過聲音辨認程序。再者,PW2在盤問下承認,她聽電話時正在打麻雀。在應用 R v Flynn & St John [2008] 2 Cr App R 20 (即將 Turnbull 指引應用在聲音辨認中) 後,並顧及所有證據後,裁判官認為不能夠就該電話通訊內的人得身份及/或內容賦予任何比重。故此,被告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判官同意控方於得知投訴人不作供後,就應該停止檢控。裁判官認為控方的證據極為薄弱。故此,被告應得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在審訊中代表被告人,審訊歷時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