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裁定一名被控猥褻侵犯及刑事毀壞的被告罪名不成立並判給訟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2024年10月14日

暫委裁判官丘國新裁定一名被控猥褻侵犯及刑事毀壞的被告 ("D") 罪名不成立,並判令控方支付他的訟費 (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訟費除外)。

D與投訴人X兩人均約17歲,互不相識。控方案情指D在一個下雨的晚上尾隨X,並掃了她的胸部一次。控方亦指稱D大力將X的手提電話丟在地上。辯方的說法與控方說法大相逕庭。辯方案情是D因當時因天雨路滑,不慎倒地。D的手肘意外地撞到X的背部。D和X的手提電話雙雙跌在地上。當D試圖將X的手提電話遞給X時,X要求D賠償港幣2,000元,並警告若D不肯就會報警。D拒絕賠償,X報警。

審訊開始前,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首先到場的警員稱趕赴案發現場是因為999報案中心稱要到場調查一宗 "搶劫" 案。當辯方向控方索取X報警的999錄音時,控方發現警方並沒有檢取999錄音紀錄,其後該錄音記錄已經被銷毀。聽畢雙方陳詞後,法庭駁回了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裁判官認為控方案情存在不少合理疑點。

(i) X說她在案發後立刻致電她的男朋友Y。然而,X在該通電話從來沒有表示自己被性侵。相反,X只是說自己被人掩蓋口部。

(ii) 作供時,Y就該通電話的內容提供了一個不同的版本。Y說X告訴他,X自己被人掩口,再被人推倒在地上。X和Y所述的版本有出入。

(iii) 根據承認事實,控辯雙方同意了X和Y之間的通話紀錄。在案發後,X和Y根本沒有通話。法庭有很大懷疑該通電話究竟是否存在。

(iv) X其後致電999報警。然而,報案時X從來沒有表示自己被非禮。相反,X投訴自己的手提電話被搶。法庭認為這情況難以想像。

(v) 就著如何被非禮,X提供了很多個版本,包括 "左胸被掃"、"右胸被掃"、"已經忘記了那邊胸部被掃"、及"已經忘記當時怎樣告訴到場的警員"。

(vi) 法庭有機會看到X的手提電話的狀況。若X的說法 (即D大力將X的手提電話丟在地上) 是真的,手提電話的損毀程度不可能這麼輕微。

裁判官認為X不可靠,被告兩罪罪名不成立。

蘇信恩大律師 (聯同何睿銘大律師) 代表被告。審訊歷時3天。兩名大律師亦於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拒絕被告在最初被控時保釋後,代表被告到高等法院在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席前申請保釋。被告在被還押7天後,原訟庭批准他的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