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定一名70歲被告兩項店鋪盜竊罪不成立
HKSAR v Huang * (黃**)
19 December 2024

裁判官何慧嫻裁定一名70歲前警隊大校兩項店鋪盜竊罪不成立。
被告是一名退休前任職警隊大校及內地副廳長,面對兩項店鋪盜竊罪。控方指被告在兩星期內,兩度到同一所超級市場取去日用品後沒有付款離開。在被告第二次到達超級市場時,超級市場經理將被告截停,報警處理。控方聲稱被告在一份書面會面紀錄上簽署,確認自己警誡下用普通話說日用品是 "我一時貪心偷來吃"的。
裁判官裁定據稱招認不可以呈堂。法庭認為拘捕警員的證據不可信 ---- 警員聲稱她能用流利普通話與被告溝通、能自己向被告用普通話宣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給被告聽 (而普通話翻譯雖然在場,只是坐在一旁在場見證)、亦能與被告用普通話就其他瑣事溝通,然而她卻突然在宣讀警誡詞時,轉為用粵語向他選讀。縱然法庭明確警告警員不能夠在作供期間翻閱任何與案相關的文件,但警員卻公然藐視相關警告,在午休時翻閱自己的警員記事冊。法庭亦認為被告及其兒媳婦本來希望聘用律師協助被告,但在普通話翻譯不在場的1小時期間,警員與被告單獨溝通後,警員單方面向兒媳婦說被告忽然表示不再需要法律代表協助,更要求已在路途上的法律代表無須到達警署,這點令人極為不安。更甚者,被告不只一次在店鋪經理 (同樣是控方證人) 面前說自己不是不付錢,只是走錯路找不到人手操作的收銀台;但在幾分鐘後,又卻突然向警員說自己是 "一時貪心" 偷東西。總結而言,法庭認為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據稱招認是在被告自願下錄取的。
裁判官進一步接受辯方的醫學證據。不能被爭議的客觀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在案發前後經歷大大小小不同次數的腦中風。磁力共振影像顯示,被告的左顳葉及左枕葉曾因中風受到嚴重損害,影響被告的視覺能力、說話能力、及短期記憶能力。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有疑慮被告是否在上述時段內不誠實地作出控方所述的事宜。被告因此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代表被告,審時歷時4天 (牽涉4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