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猥褻侵犯自己的女兒罪名不成立並命令控方支付辯方訟費

HKSAR v ZQF (No. 2)

2025年1月10日 

暫委裁判官梁蘊莊裁定一名被控猥褻侵犯自己女兒的被告罪名不成立,並命令控方支付辯方訟費。

被告是投訴人X的父親。控方案情只在某天早上,X自己在被告還未睡醒時走進被告的睡房,並 "檻過" 被告,躺臥在原本X的母親 (即被告妻子) 睡覺的位置上。當時X背向被告。X說突然被告觸摸她全身。過了一段不知道多久的時間後,X就離開了房間。X在據稱事件6年後某天向中學的社工報案。警誡下,被告向警方通盤否認發生過這些事情。

法庭裁定X時一名既不誠實,又不可靠的證人。法庭認為全案的關鍵是究竟X有否捏造她所指稱的猥褻侵犯行為。然而,X在盤問下幾乎所有問題都以令人無法理解的 "唔記得" 作為答案。法庭舉出下列的例子:-

(a) 當問及X是否常常指控她的母親及弟弟是 "變態" (即使他們只是輕輕觸碰她的肩頭) 時,X說 "不記得"。

(b) 當被問及X和被告的父女關係是否緊張,而被告常常因為不同的事宜都責罵X,X說 "不記得"。

(c) 當被問及X和D是否因為2019年發生的社會事件而持有相反的政見,X說 "不記得","我連有發生過[2019年社會事件] 都不知道"。

(d) 當被問及X指稱被猥褻侵犯的細節時,X說 "不記得" 觸碰的先後次序、被告用了那隻手、被告的手從哪裡進入X的衣服從而觸碰X的身體、觸碰的時間長短等。

(e) 當被問及X向社工報案前一天晚上發生的事情時,X說 "不記得"。

法庭認為不但X對於簡單直接的問題態度迴避,X甚至刻意逃避辯方透過問題了解X有否虛構指控的可能性。整體來說,法庭認為控方案情根本不可靠,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控方亦需要支付辯方的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何睿銘大律師共同代表上訴人,審訊歷時3天。被告原被另一位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2個月。

在裁判法院2023年第477號 (HCMA 477/2023) 中,蘇信恩大律師聯同何睿銘大律師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席前衛被告取得保釋聽候不服定罪上訴。在2024年7月,蘇信恩大律師聯同何睿銘大律師及許志浩大律師於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席前代表被告提出不服定罪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推翻定罪,擱置判罰,並命令控方支付被告上訴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