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法官在歷時26天的審訊後,裁定兩名被告涉及港幣5,400萬元的洗黑錢指控罪名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耀棠 (D1)、陳鳳鳴 (D2)及其他人

2026年1月15日

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涉及5,400萬港元的洗黑錢指控不成立。

D1 與 D2(兩人實際上是夫妻關係)連同其他 7 名被告,共面臨 9 項洗黑錢指控。控方指控 D1 及 D2 的各銀行帳戶,以及 D1 的香港賽馬會(「HKJC」)帳戶,曾進行大量現金交易,其金額與其稅務申報表所申報的收入「不成比例」;此外,在 D1 及 D2 家人的住所內,亦發現了兩張屬於其他人的自動櫃員機卡。

所有被告均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經聽取證據及詳細陳詞後,法院裁定終止針對D8及D9的法律程序。

D1 與 D2 雖曾被捕,但已於十多年前獲無條件釋放。雖然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駁回了 D1 與 D2 要求永久終止訴訟程序的申請,但法庭同意隨著時間流逝,他們自然難以回憶起相關交易的細節。鑒於辯方提交了大量證物,法官接納 D2 及其他辯方證人的證供。

法官認定,D1與D2帳戶中大量現金交易,可歸因於其現金流密集型業務,包括經營一家麵包店、一家小食店、一家按摩院及一項進口水貨業務。另有證據顯示,D1及D2曾從事的士牌照及各類金融工具的買賣。這些事實足以證明D1及D2的財力,而這些收入來源均屬非課稅性質,因此不會反映在其報稅表中。證據亦顯示,D1有賭博的習慣,包括與朋友以現金賭博,以及在香港賽馬會賭博。這解釋了其香港賽馬會帳戶內的大額交易。

至於兩張不屬於D1及D2的提款卡,法庭認同辯方的主張,即僅憑這些卡片被發現於D1及D2的住所內,本身並不足以證明D1知悉其存在,更遑論他持有該等卡片或動用卡內款項。

據此,D1 和 D2 被判定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本案中其餘所有被告亦均獲判無罪。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在歷時26天的審訊中代表D1及D2。裁決理由書載於: https://lnkd.in/gHDsDa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