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後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法庭令控方支付被告訟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馳強
2025年3月27日
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後控方決定不再提證供起訴被告,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命令控方支付被告審訊的訟費。
被告面對一項強姦罪,控方案情指他在投訴人X不願意且不清醒的情況下與她發生性行為。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曾與X發生性行為,但指出X到達被告自己家時已經醒來,並同意發生性行為。
鑒於案中特殊的情況,被告在控方案情完結後在陪審團不在席的情況下作出 "無須答辯" 的中段陳詞: [5]-[13]。辯方指出X自己的證據與客觀證據不符 (例如X說自己在被告家中早上的整段時間不不省人事,但X的手提電話顯示她曾經使用WhatsApp、成功撥出多個電話並成功接通與對方通話、與X的男友人Facetime通話32分鐘)。X在據稱強姦後的即時反應令人詫異 (例如: X邀請一名男性朋友與她 "一起睡")。X的證據也與自己的男朋友Y有不能磨合之處。法官決定讓陪審團自行作出裁決。經過9天的審訊後,陪審團向法庭匯報他們在商議8小時候無法達致有效的裁決。法官遂決定解散陪審團。
法庭接納辯方的陳詞,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自招嫌疑而令致控方誤認為其案情比實際為強: [17]-[21];[28]-[33]。法官同意X的證供確實與其他客觀及不被爭議的證據不符: [31]。這些證據控方其實早已知悉,也載於控方交付文件冊中: [11]及[26]。被告不能夠被說有自招嫌疑而令致控方誤認為其案情比實際為強。法庭頒令控方支付被告審訊的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代表被告,陪審團審訊歷時9天。辯方的訟費申請裁決理由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7335&currpag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