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庭裁定不服拒絕審訊訟費令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銘皓

16 May 2025

上訴人原審時被控危險駕駛罪,但表示願意承認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其答辯不獲控方接納,但審訊後脫罪。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裁定不服訟費令上訴得直。

上訴人牽涉在一宗發生於蕪湖街及孖庶街交界的交通意外。上訴人的案情是他看錯了在他前面轉左的綠燈是管制他的行車線,故此他提早駛前右轉進入路口釀成意外。上訴人向控方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原審裁判官認為案中證據不足以裁定上訴人刻意違反交通燈號,法庭不能排除上訴人只是一時失神造成意外。故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罪脫,不小心駕駛罪成。然而,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審訊訟費申請,指出"控方的證據強"及上訴人 "自招嫌疑"。

原訟庭認為在進行 "重聽" 並考慮案中所有證據後,上訴人沒有就 "危險駕駛" 一罪自招嫌疑。在考慮一名被裁定無罪的被告的訴訟行為時,法庭應考慮他有沒有就 "較嚴重 (但脫罪) 的控罪" 自招嫌疑,而非 "較輕微 (但早已表示願意認罪) 的控罪" 自招嫌疑: [20]。進行 "重聽" 後,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拒絕上訴人的審訊訟費,遂頒令上訴得直。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在不服拒絕審訊訟費上訴中代表上訴人。上訴的判案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8757&currpage=T.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亦於審訊時代表被告。法庭裁定他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 (而只是基於他早已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