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庭裁定承認營辦賭場罪的被告不服判罰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玉清

2024年7月11日

原訟庭將一名承認營辦賭場罪的被告的罰款金額由港幣100,000元下調至港幣25,000元。

上訴人被捕及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當時被告親自行事。主任裁判官沒有讓法庭傳譯主任完整翻譯整份案情撮要,反而自行 "總結" 及 "翻譯" 案情,說: "上址呢就係當日呢遭到呢個警方既掃蕩喇…上面有呢三張呢咁既電子麻雀檯…你地四個呢就係度賭緊錢"。上訴人告訴主任裁判官他是文盲,也不知道怎樣親自求情。主任裁判官判他即時監禁14天。上訴人立刻安排私人法律代表覆核主任裁判官的判罰。然而,覆核聆訊要翌日才能處理,上訴人於是到監獄服刑1天。翌日,在聽取雙方陳詞後,主任裁判官將14天的即時監禁改為緩刑3年,但判被告罰款港幣100,000元。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原訟庭暫委法官姚勳智判令上訴得直,指主任裁判官沒有完整翻譯控方準備的案情撮要。然而,主任裁判官卻錯誤將沒有翻譯給上訴人的部分作為加重刑責的因素,從而解釋為何罰取被告港幣100,000元。法庭認為這種做法不當。考慮了不同的案例,原訟庭同意港幣100,000元的罰款屬於明顯過重。法庭將罰金下調至港幣25,000元,批准上訴人於3個月內繳交。

蘇信恩大律師 (聯同何睿銘大律師) 共同代表上訴人。案件的判案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2007&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