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庭因裁判官加入格鬥場裁定被告不服定罪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Q.F.

2024年7月24日

正義不但要實現,更要彰顯於人前。原訟庭重新所有被告必須獲得公平的審訊。

上訴人 (其中) 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即他的女兒X。他否認控罪,在裁判官席前受審。他其後被定罪,判監12個月。2024年1月,原訟庭法官黎琬姬批准他保釋聽候上訴。

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以原審裁判官進入格鬥場為由判令上訴得直。上訴人提出三項投訴: (1) 原審裁判官在控方表示沒有覆問後問了將近60條問題。其後,原審裁判官以X回答他的答案作為 "彈藥",再用以駁斥上訴人的抗辯理由及將他定罪 (跟從何煒林 [2022] HKCFI 1736 及 黃騫緯[2022] HKCFI 2935);(2) 原審裁判官在上訴人作證時大幅度打斷上訴人,其介入比例分別為41.94%、35.03%、37.6%。另一方面,原審裁判官在X作供時則完全麼又打斷她;(3) 原審裁判官的態度致令旁觀者懷疑上訴人是否獲得了公平審訊。舉例來說,原審裁判官在上訴人作供時曾說: "可唔可以唔好講『正常』呢兩個字!我唔知你正常定唔正常!"、"你律師都唔明嘅,係全世界得你一個明㗎啫!明就唔洗你澄清啦! 唔識字咩我哋!係咪?!"等。法庭同意這三項投訴的累積效應會令人懷疑上訴人被剝奪了公平審訊的機會 (跟從林天詠 [2024] HKCA 240)。

法庭在判令上訴得直後,判令答辯人支付上訴人上訴的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 (聯同何睿銘大律師) 共同代表上訴人在原訟庭法官黎琬姬席前申請保釋聽候上訴。蘇信恩大律師 (聯同何睿銘大律師及許志浩大律師) 共同在不服定罪上訴中代表上訴人。案件的判案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2331&QS=%2B%7C%28%282024%29%2CHKCFI%2C2113%29&TP=JU&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