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基於案中揮之不去之疑慮裁定上訴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不服定罪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文達

2025年7月15日

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基於控方案中揮之不去之疑慮裁定上訴人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兩條膠條) 的不服定罪上訴得直。

上訴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兩條膠條) (涉案證物)。案情指他在2023年駕駛私家車期間被捕。他否認控罪,在一名暫委裁判官席前受審。控方依賴上訴人據稱說過的一句口頭招認: "呢兩條膠條我用嚟防身自衛,比次機會啦。" (據稱口頭招認)。雖然辯方反對據稱口頭招認呈堂,裁判官最後裁定據稱口頭招認可以成為證據。上訴人自行出庭作供,也傳召了他的朋友李先生 (他於上訴人被警方截停時就在附近) 及李先生的姊姊作為辯方證人。辯方案情指涉案證物是用來在李先生姊姊家墊高洗衣機,因為洗衣機出現漏水的情況。墊高洗衣機是為了讓李先生的姊姊方便清理滲水。裁判官拒絕接納整個辯方案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他即時入獄2個月。上訴人申請保釋聽候上訴獲批。

上訴聆訊後,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認為控方案情令法庭起疑:-

(1) 涉案證物是為兩條既不鋒利而且頗為薄身和輕便的膠條 (50 釐米 (長) x 4 釐米 (闊) x 1釐米 (厚))。法庭考慮後認為如以其作為襲擊他人之用,似乎傷害性不大,甚至威嚇性亦不大: [40]。

(2) 再者,法庭注意到警員到場後從來沒有為涉案證物擺放在私家車內的確實位置拍照,也沒有為私家車上有沒有其他裝修相關物品 (如手套、錘及鉗等) 拍照。法庭認為警員在辯方多次盤問下都 "完全不記得" 搜車期間有沒有裝修相關物品這點 "奇怪": [41]。

法庭也認為裁判官採納了"略嫌苛刻" 的標準考慮辯方案情: [46]。以 "重聽" (rehearing) 的方式考慮案中所有證據後,法庭認為辯方案情基本上是一致,而控方也沒有證據反駁辯方的說法: [47]-[49]。鑒於控方案情有不足的地方,而辯方案情又沒有被控方反駁以排除該說法的可能性,法庭認為案件有揮之不去的疑慮: [50]。法庭最後判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法庭亦命令上訴人可獲得上訴50%的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何睿銘大律師共同在上訴中代表上訴人。上訴的判案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70507&currpage=T蘇信恩大律師聯同何睿銘大律師亦是審訊時之法律代表,審訊歷時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