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在被告就一項有爭議的債務申請撤回法定要求償債書後被判罰彌償基準訟費。

Alis Academic Ltd v Ares Academic Ltd

2024年10月2日

高等法院特委法官孫靖乾資深大律師應原告的申請,在被告就一項有爭議的債務申請撤回法定要求償債書後,判原告向被告支付彌償基準訟費。

原告向法院提起了一張原訴傳票 ("OS"),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被告憑藉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提出公司清盤的呈請。被告其後因原訟庭法官陳靜芬認為 "指稱債項看來有真實且重大的爭議,故此不能夠構成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指稱債項"後,主動撤回法定要求償債書。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以彌償基準賠償訟費;被告雖然同意最終獲勝一方是被告,但認為法庭應該裁定各方自行負責己方的訟費。

特委法官孫靖乾資深大律師藉機撮述了在清盤案件中法庭作出訟費命令的原則: [6]。特委法官認為被告不可以依賴誓章的內容,因為原訟庭法官陳靜芬已經明確拒絕了被告存檔誓章的申請。再者,即使考慮誓章的內容,該等內容也無助於被告。特委法官同意原告的陳詞,裁定被告不能夠說因為閱讀了原告的誓章才得悉原告就指稱債項有真實的抗辯理由。由於指稱債項是源於口頭協議,被告理應得悉原告有真實的抗辯。這些口頭協議的細節也沒有載於法定要求償債書內。

法庭同意原告的論述,指出清盤程序只是適合在簡單直接的案件中。被告知道指稱債項有真實的抗辯理由,但選擇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這本身構成濫用法庭程序: [30]-[31]。故此,訟費理應以彌償基準評定。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代表原告。案件的判案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3102&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