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擱置仲裁裁決強制執行令

G v P

2023年8月30日

高等法院擱置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令。原訟庭法官陳美蘭於判決書中考慮 "可供選擇/不完整仲裁條款" 是否有效。

答辯人 (借款人) 與申請人 (一所持牌的放債機構) 簽訂了一份借貸協議。雙方進一步簽署了一份補充借貸協議,其中包括一條條款: "凡因借款合約…所引起的…爭議…,均應由申請人(或原告人,視何者適用而定)選擇提交…仲裁,或提交香港法庭進行法院程序,最終解決" ("該條款")。申請人最終開展仲裁程序,答辯人未有參與該仲裁。仲裁員最終在未有舉行任何聆訊的情況下頒下了申請人勝訴的仲裁裁決。申請人其後單方面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令。

陳美蘭法官認為,縱使Tommy CP Sze & Co v Li & Fung (Trading) Ltd [2003] 1 HKC 418 (原訟庭法官馬道立,終於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當時的官階) 及 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td v Geotech Engineering Ltd [2021] 6 HKC 524 (原訟庭法官陳美蘭) 裁定了 "一條沒有強迫雙方有爭議時須透過仲裁來解決的條款不構成仲裁條款",法庭認為該條款屬於有效的仲裁條款。雖然該條款不像其他案例中含有 "可/可以" 等字眼,法庭不認為這有任何分別。法庭採納了支持仲裁的的取態和考慮雙方簽訂合約時的客觀意圖,法庭裁定該條款是有效的。

然而,法庭相信答辯人沒有適當期會陳述其立場。法庭接納答辯人的陳詞,認為仲裁通知書沒有傳送到答辯人在補充借貸協議上的電郵地址。法庭重新,縱使法庭會採納支持仲裁的取態,法庭只會在仲裁裁決及仲裁過程正當和公平的情況下,才會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28]。法庭不能對於仲裁通知書送達過程有誤這情況視而不見。最終,法庭撤銷強制執行令,並命令申請人以彌償基準向答辯人支付訟費。

蘇信恩大律師 (英國特許仲裁司資深會員) 與 何睿銘大律師 (英國特許仲裁司會員) 共同代表答辯人。案件的判案書載於: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57&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