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判令承認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的內地學生可獲即時釋放

HKSAR v Wu * (吳**)

2024年10月17日

法庭判令一名使用虛假學歷入境香港的內地學生監禁17星期,好讓她可獲即時釋放。

該名內地學生本身持有內地大學的本科資歷,她向入境處及本港一所大學虛假表示自己持有一所美國大學的本科資歷。被告最終獲本地大學錄取修讀碩士課程。被告原被控 (1)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及 (2) 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

經控辯雙方協商,控方准許被告承認控罪(2),並撤回控罪(1)。在輕判請求中,辯方懇請法庭判予一個可讓被告即時釋放的刑期。

在聽取求情陳詞後,裁判官採納一個27周的量刑起點。因被告承認控罪,扣減刑期三分之一。基於被告過往品格良好,被告重犯的機會低 (甚或完全沒有),裁判官再進一步扣減1星期。鑒於被告已經被羈押17周,法庭命令被告可以即時釋放。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被告向法庭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