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在四天審訊的首天撤回兩項針對被告處理港幣595萬元犯罪得益的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
2025年4月22日
控方在四天審訊的首天撤回兩項針對被告處理港幣595萬元犯罪得益的控罪,並獲區域法院暫委法韋漢熙批准。
控方指稱被告在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分別以她的匯豐銀行戶口處理了港幣520萬元,及她的眾安銀行戶口處理了港幣75萬5千元的犯罪得益。辯方以 "除訟費外無損雙方法律權益" 函件向控方作出陳述後,控方決定撤回針對被告的所有控罪。
蘇信恩大律師聯同許志浩大律師共同代表被告。
